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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3年武汉市 补偿标准

您好,按照《武汉市 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 补偿标准包括:一是安置补偿标准,二是搬迁补偿标准,三是 补偿标准,四是货币补偿标准,五是其他补偿标准。

1、安置补偿标准:按照《标准》的规定,安置补偿标准包括: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偿补贴、安置补偿补助、安置补偿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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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搬迁补偿标准:按照《标准》的规定,搬迁补偿标准包括: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补贴、搬迁补偿补助、搬迁补偿补贴等。

3、 补偿标准:按照《标准》的规定, 补偿标准包括: 补偿费、 补偿补贴、 补偿补助、 补偿补贴等。

4、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标准》的规定,货币补偿标准包括:货币补偿费、货币补偿补贴、货币补偿补助、货币补偿补贴等。

5、其他补偿标准:按照《标准》的规定,其他补偿标准包括:其他补偿费、其他补偿补贴、其他补偿补助、其他补偿补贴等。

总之,按照《武汉市 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包括安置补偿标准、搬迁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和其他补偿标准。

武汉市城区房屋 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 建设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改造,妥 安置被迁单位和被迁户,根据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按 规定批准用地并划了红线图的建设单位,需要 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城市居民和农户建在城市居民区内的房屋,适用本规定。

范围内的房产、文物、市政公共设施和无主财物,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市城区房屋 安置补偿工作,由市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办)主管城区 办公室(以下简称区 办)在市 办指导下,具体 本区房屋 安置补偿事宜。第二章  第四条  城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持市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的批准用地文件和红线图,向市 办申请 房屋 手续,并按建设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二交纳房屋 费。建设单位不得自行 安置事宜。

拆除自有房屋进行建设的单位,可不向市 办申请 房屋 手续。第五条 市 办接受申请后,应立即将 任务下达到有关区 办,由区 办与建设单位签订 安置补偿协议。 办应按协议期限完成 安置工作。

被迁户应尽量设法自行过渡,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和被迁户所在单位应设法向被迁户提供过渡房。

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应服从建设需要,在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妥 安置以后,立即 腾地,不得借故拖延。

被迁单位主管部门和被迁户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所在地街办事处、 ,应配合 办做好被迁户的动员工作,被迁户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户口转移、生活物资供应、子女转学、转托、邮件转递等工作。第六条 除市 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自市 下达决定之日起,不得在将要进行建设或改造的地区、地段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地上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变更房屋租赁关系或变更房屋用途,不得 调换、买卖房屋,停业迁入和分立户口。第三章 安置与补偿第七条 被 房屋中有正式户口,有合法租赁手续或有合法私有房屋产权凭证的住户,在取得区 办签发的《房屋 证》后应作为被迁户,由建设单位给予安置补偿。第八条 对被迁户一般按原居住面积安置住房,易地到新建住宅区安置,可比原地或就近安置增加一个自然间。第 条 区 办可按签发的《房屋 证》按序安置被迁户住房,对先搬迁者给予层次、朝向等方面的照顾。第十条 拆除私有房屋,按下列规定 :

(一)由建设单位按征购补偿标准(由市 办另行制定)给房屋所有人一次性补偿,旧房由建设单位拆除,旧料归建设单位所有;

(二)安置面积少于原住房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按减少建筑面积和原房征购补偿,对房屋所有人给予加一倍的补偿;

(三)房屋所有人要求得到安置房屋产权,被拆房和安置房分别论价,多退少补:

(四)房屋所有人要求自行拆除,旧料归已,由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每 米三元的标准付给拆工费。第十一条  范围内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居民住房,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拆除,旧料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还给房管部门与被拆除房屋面积相应的新建房屋,并按原租金标准补偿从开始 至还给新房期间停成的租赁。

被迁单位自管居民房屋,可参照本房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有证个体 户自有非住宅用房,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本着支持建设的原则,对被迁者的生产、营业以及 过渡等予以妥 安排。第十三条  非宅用房,应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由建设单位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和成色折价被偿,不予还建;

(二)由建设单位征用土地,按被拆除房屋建设面积还建,或由建设单位付给还建资金、材料,由被迁单位自拆自建;

(三)由建设单位用与被拆除房屋面积、质量相当的房屋产换;

(四)确需就地安置的商业、服务 房,由建设单位还给与被拆除房屋面积相当的新建房屋,被拆除房与还建新房分别按质论价,多退少补;

(五)企业、事业单位 期间因自找房屋过渡停产、停业,由建设单位按被迁单位开始 前的月平均工资和奖金,给予一至三个月的补偿。

(六)拆除有证个体 户营 房,由建设单位按个体 户 前营业执照上的从业人数每人每月六十至 十元的标准给予三个月的补偿。

武汉市房屋

(一)房屋 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 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 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 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 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 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 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 人 调换产权的房屋的 估价格

(二)房屋 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 人或承租人)房屋 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 人提供周转房且 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 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 人 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六条 上级 应当加强对下级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 、发展 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 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接到 的有关 、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 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 的 。

武汉市 补偿方案

补偿 是各地由各市、地、县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 规定的 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 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 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 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 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 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 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 区位补偿价、被 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 补偿价=宅 区位补偿价×宅 面积+被 房屋重置成新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 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