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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很多城市棚户区等面积 改造,被 户对于房屋 补偿标准非常关心,那么长沙 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r\n1、 根据长沙市相关规定, 对于被征收人给予被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 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 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成新奖励、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r\n2、 根据 规定,被征收房屋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包含装饰装修价格的,其装修装修补偿标准按照按照长沙国有土地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进行协商决定, 参照补偿标准为630元/ 。\r\n3、 市区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 估价值的4%/月,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房屋搬迁费为每户800元,建筑面积超过30 ,超出部分为8元/ 。选择过户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 人两次搬迁费。\r\n4、 成新奖励标准为将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果房屋提供成新后不足六成新,可以按照房屋六成新计算补偿;上浮奖励为在提高房屋成新的基础上,根据 估报告给予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是上浮比例不能超过15%;提前搬迁奖励为按照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 的补偿奖励等等。\r\n小编总结:关于长沙 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于长沙 补偿标准有所了解。具体的长沙 补偿标准大家可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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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 、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 补偿安置工作,促进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 农村集体经济 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 关于调整湖南省 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执行湖南省 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 贯彻落实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 标准,扎实做好 补偿工作。
二、本 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按照《长沙市 补偿实施办法》(市 令第103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和集体建设用地,给予高附加值补助:一类专业菜地58000元/亩、 专业菜地40000元/亩;一类专业渔池22000元/亩、 专业渔池11000元/亩。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的认定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企业建设用地(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等用地除外)补助费,根据合法建设用地面积按300元/ 米的标准支付。
四、 补偿区域(片)的划分作相应调整(见附件)。
五、坚持 补偿费主要用于被 农民的原则,由市 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分配指导意见。
六、确保被 农民社保资金的落实。一是 时在 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中提取10%作为社保资金。二是芙蓉区、 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按 面积收取社保费90元/ 米;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范围内被 农民的社保费用,由县级 统筹,在按照有关规定确保20元/ 米的社保费到位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社保费收取标准。
七、本 补偿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实施前已发布 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标准执行。
附件:长沙市各区县(市) 补偿标准
长沙市
2013年5月21日
103950元。岳麓区区域范围:观沙岭街道,银盆岭街道,桔子洲街道,岳麓街道等,103950元/亩,Ⅱ区:88200元/亩,区域范围:雨敞坪镇,含浦街道的干子村, 镇的 社区、三和村等。
补偿标准明细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 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应予补偿,个人的物权任何人不能 。 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年产值标准,按省 的规定执行。
依据《长沙市 补偿实施办法》第 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年产值标准,按省 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 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 农民的 保障,直接拨入被 农民 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 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 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 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扩展资料:
长沙市 补偿的相关要求规定:
1、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 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 ,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2、 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3、 电力、 、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宁乡市 -《长沙市 补偿实施办法》(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