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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师培训,浙江省师训培训

导读:

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 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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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 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 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省、市(地)、县(市、区)人事、财政、卫生、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与教师相关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地) 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范教育投入,改 师范 院校 办学条件,提高师范教育质量。

省、市(地)、县(市、区)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 的建设和教师的培训。

省、布(地)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人事、 计划 和教育行政部门有计划地向 公开 招聘 教师。

第五条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 取得相应的教师 资格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规定学历的,按照《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实施过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当有一年的 期。

第六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合同应当载明聘任期限、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第七条 教师应当忠诚于 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 享有( 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应当履行( 教师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教师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不得向学生及学生家长索取或者变相索取财物;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学习 资料。

第八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对教师的 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和职务、解聘。辞退、奖惩的依据。

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学生成绩作为对教师晋升工资和职务、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中小学教师考核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高等学校根据 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 条 对师范专业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五年(不含 期)。未满服务期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缴纳相应的培养费,并退还相应的专业奖学金。

任何单位不得聘用未满服务期未 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中小学教师要求调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应当 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各级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教师工资保障制度,保障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 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 各级 应当保障中小学教师各项津贴及时兑现。中小学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 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

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 规定,享受 特殊津贴。

第十二条 对在边远山区、海岛和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应当给予适当的 经济 补贴。补贴标准接相当于其职务工资等级上浮一档工资确定;连续在上述地区任教满八年的,其补贴予以固定,继续在上述地区任教的。可给予再上浮一档工资的补贴。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县(市、区) 规定。

第十三条 在农村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的配偶、子女的农业户口按照省 的有关规定可以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所需指标在省每年下达的指标 筹解决。

第十四条 任教满三十年并在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第十五条 各级 应当采取统筹统建、集资建房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教师住房等措施,改 教师住房条件,使城镇教师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高于当地城镇居民的人均水平。

建设教师住房可以予以减免建设用地费用和建设配套费用的 ;教师在房改中购买住房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享受房价折扣 。

县(市、区)、乡(镇) 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

单位向职工出租、 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第十六条 教师的 享受,当地 同等待遇。 机构应当为教师的 保健提供方便。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每两年 一次教师 健康 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休养。健康检查费用由各级 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可以 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荣誉 。持荣誉 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 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第十八条 市(地)、县(市、区)冷(镇) 及有关部门违反忡华 教师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 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由上级 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 条 教师因履行职责受到侮辱、殴打、伤害或者暴力威胁的, 、司法机关应当对肇事者及时予以查处;造成损害的,应当 予以赔偿;构成 的,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者辞退;构成 的,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聘用未满服务期未 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聘用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教师合法权益受倒 的,有权 提出声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对当地 的申诉,由上一级 受理,对当地 有关部门的申诉,由同级 受理;上一级 或者同级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 教师申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 等待遇,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举办者确定并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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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教育工委 浙江省教育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效能,根据《 》《地方各级 和地方各级 法》和《 章程》《 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及省委省 相关规定,结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思想伟大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大力弘扬红船精神,按照“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 、高水平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党的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 ,深入实施教育现代化战略和高等教育强省战略,努力办好让党放心、让 满意的教育,努力满足 群众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三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的准则是:贯彻 集中制原则,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治教,坚持科学决策、 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建设创新型服务型部门,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打造“清廉教育”。

第二章 决策机制

第四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实行 科学的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决策要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 各方面意见,坚持公众参与、专家 和集体决策、统一 相结合。省委教育工委实行工委会决策制度,省教育厅实行厅长办公会议决策制度。

第五条 工委会由工委 召集并 ;工委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工委 召集并 。工委会实行 集中制原则,一般每月召开2次。工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 、省委和 党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与重大决定,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2.加强对委厅机关党的建设的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具体任务;

3.研究决定上报省委、 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党 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全省教育系统及委厅机关的思想 工作、 工作、 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制度和党内规范性文件;

5.研究涉及全省教育的重大问题、教育 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6.按照党管 原则和 管理权限,对公办高校省管 员、浙江树人学院、浙江万里学院党委班子成员,委厅机关在职在编 和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不含省教育考试院副处级) 选拔、培养、考核、奖惩、任免等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

7.按照 工作要求和 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纪律处分、 处理有关事项,通报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 组查处的重大 案件等;

8.审议委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职责分工、因公出国(境)计划、处级以上 培训等;

9.研究确定全省教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10.研究决定厅机关的人员调动和直属单位的用人计划管理、 招录、考核奖惩、政务处分、 培训、职工福利等;

11.落实党管人才要求,研究决定全省教育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宏观意见和重要 ;

12.其他需由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工委会参加人员为工委 ,非工委 的厅级 、办公室、法规处、机关党委、 处、宣教处负责人和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 组副组长等列席( 议题除外)。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工委会 确定。列席人员原则上为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工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工委 到会方可召开;研究 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工委 参加。工委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工委 或会议 请假。

工委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六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召集并 。厅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厅长召集并 。厅长办公会议实行厅长负责制,一般每月召开2次。厅长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就讨论事项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厅长办公会议议事。厅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 及 、省 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和重大决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上报省 、 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单位请示、报告的教育行政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一般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安排、 优 先 估、内部 、管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教育行政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厅机关重要合同协议、大型资产购置与处理等重要事项;

5.研究解决涉及学校和师生权益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研究处置重大突发 的对策措施;

6.其他需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厅长、副厅长、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 组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工委 和办公室、法规处负责人和省纪委、省监委驻厅纪检 组副组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厅长或会议 确定。列席人员原则上为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厅长或会议 请假。请假人员对会议所讨论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各部门提请工委会、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部门集体讨论,并经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外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市、区)和高校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 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 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 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 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 稳定风险 估。未经调查研究、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征求各利益相关方意见或者未开展 稳定风险 估的,不得提交决策。

第八条 完 会议决策的落实机制。工委会、厅长办公会议之后,需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 签发。按照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要求,会议纪要在规定范围公开。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会和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不断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 条 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时,应邀请派驻纪检 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对重大 和 措施的实施情况,要及时 、 估和反馈,必要时开展第三方 估。

第三章 规则

第十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应当按照《党政机关 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和省委、省 、 相关要求 ,遵守行文规则,规范 格式。

第十一条 报送委厅 审阅和批办的 ,统一由办公室按照 分工拟办、呈送,处室和直属单位不得直接向 个人送签 。

第十二条 来文批办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拟办、分送。推行电子收文和协同传阅机制,不断提高办文办事效率。主办部门要主动 ,会办部门要及时协办。无充足理由,各处室、直属单位不得推卸办文责任。主办部门要及时将 结果反馈至协同办公系统。

第十三条 发文审批制度。除密件外,所有 均通过电子政务处理。除存档外,尽量减少纸质文件印刷。正式 一律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或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名义行文。内设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必要的工作沟通可以处室名义印发便函。制发 时,应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需要多个部门会签的 ,会签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要知悉修改内容并认 研究是否吸纳。办公室核稿后,呈报委厅 审签。办文各环节应签署经手人完整姓名和日期。

第十四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其他部门联合行文,应事先协商一致。上报省委、省 或代拟省委、省 的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应事先协商一致;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委厅主要 出面沟通一次,仍有分歧的,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报省委、省 审定。

第十五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按照以下规则签发:

1.向省委、省 、 报送的上行文;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全省教育 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 性文件;对地方、高校的批 通报;向上级主要 报送的材料,由分管委厅 审核,委厅主要 签发。主要 外出时,可授权相关 签发。

2.回复省委 、省 、 及其他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文件,履行工作程序性的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各种专业性会议通知,以及其他常规性文件,可由分管 签发。

3.外单位联合行文的文件,按照对等和分工由相关 审签。

4.紧急 如遇 外出,可由主办处室征得分管 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其他 代签,或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 委厅直属各单位依据部门职责以各自单位名义对外行文,委厅OA系统一般不分发直属单位文件,门户网站也不刊载直属单位文件。

第十七条 进一步减少文山会海。从严控制 数量和发文规格,提倡简化文件,委厅下行文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提请以省委省 名义发布的 ,须执行发文立项制度,先报省委省 批准。日常业务工作往来和简单的知照性信息,一般通过钉钉或OA工作快递直接发送,不再另外行文。

第十八条 批示件 。省 批示件按省委省 规定的时限和要求 ,办公室负责督促。委厅 的批示件,由办公室分送相关部门 ,15天内反馈批示 。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十 条 建立健全省委教育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参加中心组学习的对象为委厅 班子成员、其他副厅级以上 ,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中心组集体学习全年不少于8次,其中专题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研讨至少有2至3人作中心发言。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包括集体学习会、理论务虚会、专题读书会和 报告会等。委厅 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动学习型机关建设。

第二十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开设“处长讲堂”,定期由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宣讲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展趋势。

第五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完 调研制度。每年初确定一批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委厅 每人至少领衔1项调研课题。省管 下基层调研一年不少于2个月,委厅 蹲点调研时间不少于1周。处级及以下 调研时间不少于省管 。重要 之前,必须有相应的调查研究作为基础。

第二十二条 树立良好的调研作风。严格按照 八项规定精神开展调查研究,不得增加基层负担或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坚持开门搞调研,倡导不打招呼、不听汇报调研。推进调查与研究相结合,既摸实情、找问题,又出实招、解难题。对调研时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实行“回访”。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委厅建立实行 大会、 大会、 生活会、务虚会、党风廉政分析会、意识形态形势分析会、安全稳定形势分析会、处长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班子 生活会由工委 召集和 ,每年至少召开1次。

务虚会由工委 召集和 ,重点分析工作中的困难和矛盾,研究推进工作的思路,每年至少召开1次。

党风廉政分析会由工委 召集和 ,每季度召开1次。

意识形态形势分析会由工委 召集和 ,每半年召开1次,集中开展意识形态和 舆情综合分析。工委每年至少在党内通报1次意识形态情况,每半年向省委报告1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安全稳定形势分析会由工委 召集和 ,每半年召开1次。

第二十五条 处长例会由委厅主要 或由其委托其他委厅 。处长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贯彻 、 , 、省委、省 等上级单位的重要指示、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2.部署落实工委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有关重要工作;

3. 布置有关工作任务;

4.通报相关问题;

5.其他事项。

处长例会由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专题会议由委厅 根据工作需要, 或会同相关 共同召集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或教育局、高校参加,专题研究某项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报经主要 同意后可以直接执行,重要事项需提交工委会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大会、 大会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召开。 大会参加对象一般为:委厅机关全体 ,离退休支部 ,直属单位 班子成员、党支部 。 大会参加对象一般为:委厅机关在职在编全体 ,离退休支部 ,直属单位 班子成员,考试院正处以上 。

第二十八条 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大会,支部 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定期上好党课。每月至少开展1次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党 活动情况要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布。

第二十 条 加强会议管理。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办会审批,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开支。各类会议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和计划管理制,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经费预算需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提倡运用视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 会议。由各地各高校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能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直属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处级以上 个人事项按照《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执行,每年年初根据 部门通知文件部署进行集中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厅直属单位及时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1.本单位 、发展、稳定的重要决定和重大事项;

2.本单位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等工程建设及其他大额资金安排,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处置等经济活动;

3.本单位班子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调整,由本单位管理的中层以上 集中调整,以及办公室、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调整;

4.本单位内部分配制度重大调整;

5.本单位以及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重大突发 、舆情,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可能影响稳定的重大隐患;

6.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凡重大事项要在正式决定前进行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前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重大事项采用书面报告,可专题行文上报,也可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紧急重大突发 、重大隐患,可先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补报。书面形式的报告统一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情分送 班子集体或相关委厅 ,并通报相关处室。口头形式的报告,可由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外出,由 工作的负责人)直接向委厅分管 以至主要 报告。

第三十二条 健全请假制度。 外出要按程序请假。

1.委厅主要 出国(境)、出省,要按省有关规定向省委、省 报备;其他委厅 出国(境)、出省或休假,应向主要 报告,由办公室通报其他 同志。

2.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境)、出省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 报告并报办公室、 处备案,由办公室向其他 同志通报。其他 出国(境)、出省或休假,向分管 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按程序确定临时负责人。

3.各部门外出 活动,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事前报分管 批准。各部门应避免全体人员在工作时间同时外出,确保有人值守办公。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参加上级重要会议之后,要及时报告会议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代替其他 参加会议的,要及时把会议情况向被代会 报告,重要的内容要向主要 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委厅重要事项向省委省 请示报告制度。严明 纪律和 纪律,切实履行重大事项向省委省 报告的 职责。统一报文出口,规范报告程序和形式,提高请示报告质量。

第八章 督促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全省性督查检查活动审批备案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面向基层开展各类督查,努力减少各类不必要的督查检查,减轻基层负担。完 检查 比考核计划管理和清单管理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开展检查 比。进一步减少各类“进校园”活动。

第三十六条 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年初及时分解年 育工作任务,并按季度督查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加强工委会、厅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强 批示件 情况督查。督促好省 议案、建议和 提案的 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教育督导。落实法定的教育督导职责,积极发挥督政、督学、 估监测三大职能。全面加强对 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工作。

第 章 治教

第三十八条 坚持依 政,建设法治 。按照合 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强学法用法,强化依 政保障和能力建设。通过“法治微课”等方式,每年 班子集体学法至少3次。全体 和 都要参加年度 知识考试。

第三十 条 加强教育 。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及时向省 及其常务 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教育法规的建议,向省 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类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并根据程序代为拟定草案。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都要公开向 征求意见。

第四十条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 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省 或省 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前应先填写《省 及省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立项申报表》报省 立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起草代拟稿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处室制订规范性文件,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并由法规处 合法性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都需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提请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时,需同时提供起草说明、合法性 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 解读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 。完 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 电子政务系统,推行“掌上办公”“掌上办事”。

第四十二条 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推进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完 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委厅制定的 文件除 需要保密的外,均应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 、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 公开。加强 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十章 全面从严治党

第四十三条 教育工委认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坚决贯彻执行党和 的路线方针 以及决策部署, 必行,有禁必止。教育工委定期对 生态状况进行自查自 ,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四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课堂、网络、社团等教育领域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规范 非 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审核。坚持教育和 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 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坚决维护 与公民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全面贯彻落实 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完 并严格执行委厅落实 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改进工作作风,主动服务群众,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健全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制度,厉行勤俭节约。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八条 坚持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 ,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 条 自觉接受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主动接受驻厅纪检 组的 ,支持纪检 组履行 责任。完 舆情收集机制,主动收集新闻媒体、 、微博、微信等各方面反映的涉及教育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做好核查和指导工作。重视 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 制度,确保 渠道的畅通,认 核实 事项,严肃查处 问题。建立健全 大 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 认 贯彻落实《 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 生活的若干准则》《 问责条例》《 纪律处分条例》《 党内 条例》、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 责任清单》中列明的主体责任事项以及省委、省 廉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关规定。教育工委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及纪委提交上一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告。各直属单位党 每年1月15日前向教育工委提交上一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告。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前期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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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 技术水平,为 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 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 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 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 下,由学校 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 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 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 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 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 推行 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 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 教育 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 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 教育 会批准,可适当 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 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 ,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 。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

第十五条 全国中 会每三年 一次,全国 会每四年 一次。特殊情况下,经 教育 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 。

教育 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 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 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 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 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 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 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 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 、产后的 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 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学校体育场地或者 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 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 安排。

地方各级 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鼓励各种 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 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 和 。

班主任、 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 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 、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 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 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 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 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 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 章 附则

第二十 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教育 会、 体育运动 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 体育运动 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

浙江省教师培训报名有偏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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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位于中国东南部,与上海、安徽、江苏、福建四省接壤,东临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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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教师 获取及自主选择报名操作流程

一、教师 密码获取

1、教师 命名规则

的命名规则为“姓名首拼+末6位 号”(如果 号码最为一位为X,请注意大小写)。例:教师姓名:王小虎, 末6位:31001X,那么该教师登录 为:wxh31001X。

2、密码重置

建议教师登录后立即更改密码,如果密码遗忘,请学校 对其密码进行重置。

二、教师登录

登录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务管理, 为:

http://pxglpt.zjedu.gov.cn/

请各位教师登录后马上更改你的密码。

用户登录浙江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后,将鼠标移到窗口右上角的用户名称上方,会弹出“修改密码”按钮(图1),点击进入“用户密码修改”窗口(图2)。用户密码的长度不能超过10个字 !

三、教师自主培训报名

①第一轮报名时间:2017—02—13至2017—02—17,错过时间就无法参加上半年的培训咯!

②二轮补报时间:2017—02—28至2017—03—03,注意:二轮补报只针对第一轮报名落选的老师!

在浙江省教育厅教师培训管理系统界面中,选择左右功能列表中的“自主培训报名”,可以看到本年度的本地区的'所有培训班期。教师可以根据系统给定的条件(如图3)进行查找,以便于教师自主选课。

在班期列表中,选择适合自己的班期,然后按图3中的“报名”按钮,会将该班期加到已选择的班期列表中。

在报名时间段内,完成培训班期的选报,可以报多个班,但已有选班的累计学时超过144学时,则不能继续选报。

在教育局或培训机构审核前,教师可以退选班期;若上级教育局已审核,则学员不能退选,只能由教育局通过调整功能去统一调配。

注意点:

1、注意已报人数,若已报人数已超过计划招收人数,则该班期很可能最终是通过“筛选”确定人数的;

2、注意每个班的学时数和上课时间,安排好个人工作;

3、使用技巧,点击班期名称,可以看详细信息,并可 培养方案,学员可以在选课前,就查看好这些信息。

四、成绩与 价

在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界面中,选择左右功能列表中的“成绩与 价”,教师可以看到自己参加的培训所 的成绩。教师还可以对自己所参加的班期的培训情况,对培训机构所 的本次培训项目进行 价,以便培训机构完 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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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 登录入口地址

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 登录入口地址: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浙江省教育行政 培训中心(简称浙江省师训干训中心),是浙江省教育厅下设在浙江外国语学院(原浙江教育学院)的教师继续教育业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指导、服务于全省教育行政 、中小学校长及教师培训工作。2007年,成立浙江省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工作站,与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浙江省教育行政 培训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作 。2009年成为浙江省教师教育重点 。省师训干训中心设有师训干训办公室和教师培训学院两大部门,师训干训办公室下设综合科、项目管理科,培训学院下设办公室、培训部、中德合作项目办(代管)。根据工作的需要,2015年7月,中心新设立行政办公室,目的是规范中心工作机制,协助 协调中心内部工作和处理中心行政事务。

省师训干训中心长期以来在浙江省的教师继续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不仅创新了培训 ,形成了一批培训品牌,涌现了一批在省内外享有较 名度的培训专家,并且通过调研、合作、教学、科研指导以及支教等形式,为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地方基础教育服务,取得了良好的 声誉。省师训干训中心在今后的发展中,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履行服务全省基础教育的职责,坚持“整合 ,创新机制,规范学术,打造精品,提升优势,培育人才”的原则,以特色发展为核心战略,以打造品牌为着力点,高标准建设浙江省教师教育重点 ,高水准建设教师教育的学术团队,构建面向全省、辐射西部、促进 合作的教师教育管理和服务 ,努力建设成为在全省有重要影响、在全国有较 名度的教师教育研究、培训和学术 中心。

省师训干训中心拥有一支高职称、高学历、高素质的专 教师与 队伍。现有正式教职员工25人,其中专任教师15人(教授6人、副教授6人),行政 1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86%,有3人入选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有3人入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有1人是浙江省高校教学名师,6人入选“国培计划”专家库人选。省师训干训中心有浙江省重点学科--课程与教学论,并参与共建教育管理学和应用心理学两大学科。

省师训干训中心有教师培训实验室、心理实验室2个,同时确定38所中小学作为实践培训 ,拥有徐承楠、杨一青等名师名校长 5个,小学语文等15个学科 。每年定期出版发行《教师教育理论与实践》。省师训干训中心依托中德合作项目 ,每年举办一次中德教师教育研讨会,广泛开展 教育 。创办“行知 ”,定期举办全国性教师、校长和局长 。依托 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