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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宁波市房屋 困难补助

海曙、江东、江北区发展和 局、 分局、房管处,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办公室、房屋 办公室、市政前期工程办公室:

为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临时过渡补贴费和搬家补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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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过渡补贴费

住宅用房, 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费按照被 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标准现调整为每月每 米15元。如被 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50 米,按照250 米计算;不足75 米的,按照75 米计算。

二、搬家补贴费

住宅用房, 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搬家补贴费。搬家补贴费应 合《条例》、《细则》安置计户规定,补贴标准现调整为每户每次2000元。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 补偿。

大榭 区、高新技术产业 区、东钱湖旅游 的其他 补偿费用以及其他县(市)区房屋 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标准的调整,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并报市价格、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它补偿标准,仍然按照《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2年宁波 选择货币有什么

货币安置补偿奖励标准相对较高。

1、对选择单一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房被 户,补偿资金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0%提高到30%。另外,原先确定的额外增加的5%补偿资金不变。

2、对选择部分调产安置、部分货币安置(即 后一部分拿安置房、一部分拿钱)的农房被 户,货币安置补偿资金部分(拿钱部分)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5%提高到25%。

宁波 户购房免税可以免多少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税。 户购买住房不管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只要凭购房 、不动产证、 货币补偿协议及个人有效 都可免契税的。最好查询当地 网站 第一手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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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截止2022年12月21日宁波有 补偿 ,是有补偿的。宁波,简称“甬”,是浙江省辖地级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Ⅰ型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重要城市。

宁波市房屋 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城市房屋 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 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 管理实施细则》,参照 《城市房屋 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第一条为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城市房屋 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城市房屋 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 管理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 管理实施细则》,参照 《城市房屋 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 补偿、安置事宜的,均适用《宁波市城市房屋 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用房的被 人和 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以下简称被 当事人)除按照《细则》规定选择 补偿、安置方式外,还可选择下列 补偿安置方式:

(一)按市场价格 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

(二)按直接安置结算价 估金额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条住宅用房的被 当事人选择按市场价格 估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被 住宅用房的 估金额,由房地产 估机构按照房屋 许可证颁发之日(以下简称 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结合被 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 估确定。

估价时点的住宅用房市场价格按房屋 许可证颁发之月的同类地段砖混二等成套住宅用房市场交易平 格确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慈城镇、庄桥和洪塘街道除外,下均同) 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按月测定公布。

被 住宅用房的 补偿金额可按上述 估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 补偿资金。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具体增加比例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被 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 人不再提供安置用房,由被 当事人自行解决所需用房。

第五条住宅用房被 当事人选择按直接安置结算价 估实行调产安置的,其被 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 估金额,由房地产 估机构按照市 公布的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结合被 住宅用房和调产安置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 估确定,并结算差价。差价结算后对被 私有成套住宅用房再按 估金额的20%计发成套住房补贴费。

住宅用房 直接安置结算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定,报市 批准,在当年房屋 实施前公布。

第六条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低于《细则》第三十 条规定低限标准面积的住宅用房,被 当事人选择按本规定第四条实行货币补偿的,其低限标准建筑面积减去被 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可按 估价时点四类地段住宅用房市场价格的50%增加 补偿资金;被 当事人选择按本规定第五条实行产权调换的,其低限标准建筑面积减去被 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可按四类地段住宅用房直接安置结算价的50%增加 补偿资金。

第七条 非住宅用房,被 人可选择按市场价格 估实行货币补偿,其 估金额由房地产 估机构按市场比较法进行 估。如缺乏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 估办法。

第八条被 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被 房屋未领取房屋权属 或房屋权属 未载明房屋建筑面积的,其房屋建筑面积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依据 房产测量规范和我市贯彻 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被 住宅用房的建筑面积,也可按被 住宅用房的使用面积折算成的建筑面积确定。使用面积的认定、计算规则和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折率由市房产管理局规定。

第 条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东钱湖旅游 、大榭 区以及江北区慈城镇、庄桥和洪塘街道住宅用房 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定期测定公布,测定市场价格时如缺少足够的市场成交案例,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确定市场价格。按市场价格 估增加 补偿资金的具体比例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住宅用房 直接安置结算价由各区 或管理 会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制定,报市 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用房的被 人或承租人,在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年内在市区购房或在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 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 补偿金额(含按规定比例增加的 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住宅用房被 当事人按直接安置结算价 估金额实行调产安置的,其调产安置住宅用房与被 住宅用房 估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领取房屋 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宁波市城市房屋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 管理,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 《城市房屋 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 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行为及需要对被 人、 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等事宜。第三条 人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 人、 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被 人、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 工作的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委托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 管理工作。

市 有关部门和各区、镇(乡) 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 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 程序第五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房屋 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 单位)实施房屋 的,按照下列程序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委托 单位进 屋 调查,拟定房屋 范围,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房屋 暂停 有关事项的申请。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发布《房屋 暂停 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建设单位与 单位签订委托 合同,建设单位将 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的百分之八十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储存;

(三)建设单位和 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计划和 方案、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 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委托 合同,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 许可证。市房产管理局 后对 合条件的,在30日内颁发房屋 许可证,发布 公告;

(四) 人和 单位根据 公告,在 范围内公布供选择的房地产 估机构、选择期限、 估时间、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及停水停电时间等实施 事宜的 通告;

(五) 人与确定的房地产 估机构签订委托 估合同;

(六)房地产 估机构对被 房屋实施 估;

(七)房地产 估机构在 范围内公示 估有关内容;

(八) 人委托 单位与被 人或 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

( )被 人、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 单位对房屋实施拆除。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受理房屋 许可申请时,可以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 范围。

《房屋 暂停 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列入 范围的房屋门牌号码与实际不 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及时补正,并应当在 现场予以公告。对确需局部调整 范围的建设项目,市房产管理局经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后,可以适当予以调整。第七条 从 通告规定的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对被 房屋实施停水停电时的搬迁期限,根据被 人及承租人的户数确定:300户以下的为90日,300户以上至500户的为100日,500户以上至1000户的为110日,1000户以上的为120日。

个别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对前款规定的搬迁期限进行调整的,经市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 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一般规定第八条 对 补偿、安置,被 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 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共同所有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第 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被 人或 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二)由 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

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的,对被 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的原则确定。被 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对安置用房的区域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被 人有权要求 人提供不小于被 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及被 房屋的价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估方式 估确定, 人与被 人或 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结算被 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