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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紫光国微后期怎么样?紫光国微主力资金流入?紫光国微股票分红日期?

近来,科技板块表现良好,相关个股的股价大涨,市场上的投资者也将目光投向了科技板块。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讲讲科技板块中细分行业,特种集成电路行业的大哥--紫光国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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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解紫光国微之前,给大家分享我汇总好的特种集成电路行业龙头股名单,点击即可获取这份名单: 宝 资料:特种集成电路行业龙头股一览表

一、从公司角度来看

公司介绍:紫光国微是国内特种集成电路老大,主营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与销售,压电石英晶体元器件的 、生产与销售,LED蓝宝石衬底材料生产和销售。像SIM卡芯片、银行IC卡芯片、存储器、总线器件等都是这家公司的主要产品。

跟大家聊完了紫光国微的公司情况,再来观察一下紫光国微公司有哪些出色的地方,适不适合投资呢?

亮点一:拥有创新技术以及众多的知识产权

公司对于创新技术的掌握比较多,同时单片及组件总线产品的设计、验证和测试 也已成功搭建,并研究出现场可编程技术和系统集成芯片的结合体,现在的产品可实现现场可编程功能;也就在多年的努力实践之下,公司在集成电路的设计和产业化方面有相当多的经验,在智能安全芯片、特种集成电路等核心产品方面,顶尖人才与知识产权成为了其最大的优势,具备多项发明专利,让产品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奠基了 的基础。

亮点二:突出的市场渠道与品牌优势

公司积累的 是相当雄厚的,和全球各大行业客户都有了紧 作,产品可在全球市场都能买到。而且进一步开展与智慧连接、智慧金融等领域厂商的战略配合,芯片生态系统持续发展强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连续抬高。之后,公司会继续对市场需求进行密切 ,跟随物联网、工业互联网、汽车电子以及数字货币等领域快速发展的趋势,展现技术、人才领域的优势,把不一样的产品与服务提供,同时积极开拓产业链上下游市场,在资本市场力量的 下,完成了公司战略发展的目标,这也是在行业内不断的努力探索,让自己变得越来越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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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行业角度来看

科技板块具备很强的成长性,是一条景气度十足的赛道。作为科技板块下的细分领域,特种集成电路广泛地应用在现代军事武器中,美国的科技 、我国的 支持以及国防信息化的需求牵引为我国特种集成电路产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因为行业中有太多像资质、技术、市场等多重壁垒,竞争格局相对稳定;下游智能芯片的需求空间非常大,有很大的 替代空间,行业的天花板并没有达到。紫光国微子以其深厚的技术积累、齐全的产品线、广泛的市场布局,在 化的大浪潮当中,其市场优势地位很有可能 进一步的加固,从而较早的 了行业发展的红利。

从整体上来讲,我认为特种集成电路行业当中的龙头企业是紫光国微,能够在这个行业转变的关头,凭借时代春风,发展速度加快。但是文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想知道紫光国微未来行情是什么样的话,就点击这个链接吧,诊股不需要担心,会有专业的投顾帮助你,可以看看紫光国微现在行情是不是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了:【免费】测一测紫光国微还有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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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的正规排版

(把主要的发在这里,因字数有限制,发不全。你可以和我联系,本人长期与 打交道,若有简单不费事的问题乐意帮助大家,呵呵。)

8.1.1 份数序号

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 的顺序编号。如需标识 份数序号,用 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l行。

并不是所有的 都需要编制份数序号

本标准规定编制份数序号用 数码,对编几位未作规定。一般来说,应根据 的份数来决定编几位,但至少应不少于两位,即“1”编为“01”,如果单编“l”,会使人不知其意,以为是误印上去的。对份数序号,有的是用印号机手工在成文上加盖,有的印刷设备带有印号功能,可以与成文同时印刷,对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 印发机夫可自行掌握。本标准规定份数序号的位置在版心左上角顶格第1行。

8.1.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l行,两字之间空l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l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保密期限是对 密级的时效加以规定的说明。如 针发 单位能够知道保密期限,可按照 的要求在密级程度后 标注保密期限,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间用“★”隔开。如:绝密★3个月,意味着该 属于绝密等级,保密的期限为3个月, 过期即可解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如不标识保密期限,秘密等 级两字之间应空l字距离,如需标注保密期限,则秘密等级的两字间则不空l字距离,以使该字段不致过长。

8.1.3 紧急程度

如需标识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紧急程度是对 送达时限的要求。根据《办法》规定,紧急 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具体“特急”和“急件”的时间要求是多少,由各地行政机关主管自行确定。在标准中只规定紧急程度的标识位置是居于版心右上角顶格第l行。

如果遇到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需同时标识时,按照秘密等级在上、紧急程度在下的次序分两行顶格标注在版心右上角。

8.1.4 发文机关标识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 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友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报的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 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见图三)。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 “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 首页显示正文。

发文机关标识即人们通常所称的“红头”。它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发文机关全称应以批准该机关成立的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规范化简称应由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规定。

有一些特定的 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不加“文件”二字, 如 就有“ 任免通知”红头形式,本标准给这类“红头”留了余地,未规定一律要加“文件”二字,但只限于特定的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重要 特别是上报的 均应加 “文件”二字。

发文机关标识的字体,本标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是因为小标宋体字显得庄重,其他字体如楷体、隶书、魏碑等都带有某 些书法艺术的成分,应该说不适于标识具有执法职能的 行政机关的 。

发文机关标识的字号,本标准以22mm×15mm为高限,现行“ 文件”的字号即是22mm×15mm。本标准以此为高限,就是要求除“ 文件”以外,其他各级行政机关标识的字号要小于“ 文件”,以显示 作为 行政机关的地位,具体字号各行政机关可根据机关名称的字数多少来定。

关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位置,本标准提出了两种。第一种是用于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也就是留出25mm(约2行)位置用于标识上述的份数序号、密级和紧急程度。要注意,即使上述3项要素均不需要标识,也要留出这段空白,也就是说,在设计文件红头时,发文机关位置应自上页边起留出天头37mm十25mm=62mm的距离。

第二种仅限于上行文,凡上报的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即要留出80mm一25mm=55mm的空白供上级机关批示文件用,也就是说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天头37mm十25mm十55mm=117mm。

各行政机关在设计文件“红头”时,两种形式均应具备,即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62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距上页边为117mm。

关于联合行文,本标准规定“文件”两字居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本标准还特别提出“文件首页必须显示正文”这一明确要求。如果联合行文的机关过多(我们曾发现过有14家联合行文),就可能出现把正文挤出首页的情况,而 如果首页没有正文,使人一看首页还不知道文件内容是什么,是极不严肃甚至可以说是很滑稽的事。因此 首页必须显示正文,发文机关过多只能挤发文机关,不能挤正文,可将发文机关字号缩小,行距缩小,直至保证 首页显示正文为止(还要考虑留出发文字号、主送机关、标题以及最少一行正文的位置)。

8,1.5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 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O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机关代字一般由两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代字,第二个层次是发文机关主办文件的部门的代字。如 文件的机关代字有“铁办”、“铁财”等,“铁”代 ,“办”、“财”代主办这份 文件的 的办公部门、财务部门。读懂机关代字很重要,特别是知道了文件的主办部门是谁,可以比较准确地对文件进行分办、查询和保存归档。有的机关代字还包合其他的层次,如 发文的机关代字有“国发”、 “国函”,“国”代 ,而“发”和“函”则代“ 文件”和“ 函”这两种发文形式。有的文件机关代字有七八个、十几个字之多,可能各有所代的层次,但尽量以简化为好。

年份要用全称,不应简化,如“87”、“93”等均属标识不正确。年份应用六角括号“〔 〕”括起。注意六角括号不是数学公式的中括号,因为当引用 时,标题后面的发文字号要用圆括号“( )”括起,如果年份用中括号括起,就违反了低级 号中不得包合高级 号的原则。 因此称之为“六角括号”是基于与数学的中括号相区别。另外,二者形状也略有不同。有的文件把年份用圆括号括起,今后也要按本标准的规定使用六角括号。

序号是发文的流水号。一般都是按文件的形式统一编,即是哪个部门主办的,只要是同一发文形式,就要统一按顺序编号。有的机关按主办部门或按文件内容划分编序号,是一种较繁琐的办法。本标准规定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 (有的单位加“字”)等虚字,主要是讲究实用,尽量减少 的字数。

发文字号的位置,本标准规定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规定在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同宽的红色反线,这样就明确了发文机关标识与红色反线之间的距离是3行位置,发文字号应标在第3行,并且不要紧贴红色反线,空出约4mm的距离(实际掌握只要不贴红色反线即可)。发文字号应居中。

8,1.6 签发人

上报的 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l行,其他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签发人标识仅是在上报的 中才出现。在上报的 中标识签发人姓名,主要目的是为上级单位的 了解下级单位谁对上报事项负责。因此上报的 需要标注签发人。本标准规定应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也就是要和发文字号同处在第3行,不过此时发文字号便不要居中了,要居左空1字,签发人则右空1字,这样排列起来对称、美观。还要注意“签发人(会签人)”三字用仿宋体,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用楷体。这样规定是使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突出、醒目。

如果有多个签发人,或者有的文件按规定还需要标注会签人,这时的标识方法是,发文字号应始终放在红色反线之上的最后一行,文件主办单位的签发人要始终放在最上面的位置;其他签发人或会签人在主办单位签发人之下按发文机关标识的顺序排列,最后的签发人或会签人要与发文字号同处一行平行排列;如果3行位置放不下,将红色反线下移,但排列顺序和原则不变,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和签发人.姓名居右空l字的要求不变。

8,2 主体

8.2.1 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本标准规定 标题在红色反线之下空2行标识,居中排布。应该说,在目前普遍使用电子设备打印 的情况下,居中排列不难做到,按“居中”键即可。但要做到排列对称美观并且在回行时不把完整的词拆开,则需要动些脑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不违背标准规定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变通。例如,本标准规定 首页必须显示正文,这就是原则,任何情况下不能违反。在不违反这个原则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作适当变通,如前所述发文机关多、签发人会签人多,本节所讲的标题长以及下面讲到的主送机关多,都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但在变通中还要遵守基本规定,如发文机关多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是基本规定,签发人或会签人多但最后一个签发人或会签人要与发文字号同处最后一行是基本规定;标题再长但排列美观、回行不断开词意是基本规定。这样,在执行本标准时便不会出现机械执行而不顾 实际的做法,因为格式毕竟是为 的内容服务的,是为 的 服务的。

8.2.2 主送机关

标题下空l行,左侧顶格用3专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 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本标准规定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l行顶格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本标准又讲了当主送机关过多而使首页不能显示正文的变通办法,即将主送机关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如果因仅差一行就可以不挤出正文时,主送机关在标题下也可以不空1行,道理不再赘述。

标识主送机关时应标明主送机关的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所谓同类型机关的统称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8.2.3 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l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正文的标识方法同写信一样,在主送机关名称之下第1行开始标注,每起一自然段均要左空2字。本标准特意规定 ,中的数字、年份、(用 数码标识的)均不能回行,这是根据 的特点而定的。因为 中的数字、年份不能出半点纸漏,数字、年份回行权易出现差错,也易使读者看错。

8.2.4 附件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l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 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 号。附件应与 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 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 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正文中有一些内容,如图表、名单、规定等,如 在 正文中,往往隔断 前后意思的联系而造成阅读上的不便。这时需要将其从 正文中 而作为 的附件单独表述,而 又是放在 生效标识 之后。需要明确的是, 的附件是 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 正文一样具有同等效力。为了保证 这一点,需要在 正文之后标注附件的序号和名称,然后在附件同样标识附件的序号和名称, 以显示附件与正文的不可分割的关系。如果正文之后的.附件序号和名称与附件的序号和名称不一致,在 意义上讲,可以不承认该附件是正文的附件,附件便失去了其本应有的与正文同等的效力。因此,本标准对此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其要点一是附件应与正文一起装订;如果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在附件上要标识所属 的发文字号及“附件”二字。二是正文后的附件标识应与附件的标识前后一致。三是对一些细节做了规定,如:附件序号用 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 号。四是对标识的位置做了规定,正文后的附件标识要与正文空l行,左空2字;附件上的“附件”标识在左上角顶格第l行。

8.2,5 成文日期

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成文日期的标识位置见8.2.6。

成文日期是 生效的时间,是 的一项重要内容。 如果没有生效时间,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纸空文。为了加强其准确性,本标准规定成文日期要用汉字书写,即俗称的“大写”,不能用 数字与汉字混用,同时年、月、日要齐全。规定零要写成“○”,是因为“零”与汉字的另一种数字写法“壹、贰、捌”等是一个序列,而采用“一、三、五”这种写法用“○”比较协调。

由于 一般要盖在成文日期上,成文日期要依 的位置而定,这一点在8,2.6条会分别介绍。

8.2.6 生效标识

生效标识是证明 效力的表现形式。它包括发文机关 或签署人姓名。 生效标识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一发文机关如何标识 生效标识,另一种是联合行文的机关如何标识 生效标识。

8.2,6.1 单一发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 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力g盖 应上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 用红色。当 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 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 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是 的生效标志。一般情况除了会议纪要以外,不加盖 的 应视为无效。 还是鉴定 伪的最重要的标志。鉴于行政机关 的法定性和 的特定功能,《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变造、买卖或者 、抢夺、毁灭 机关的 、 、 的,处3年以下 、拘役、管制或者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为了保证 的 实性,提高 的防伪性,本标准对 的格式做了详密的规定。

对只盖一个 的单一机关发文,本标准规定落款处(即成文日期之上)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的横向距离是右空4字;纵向与正文的距离要依 的大小而定,其标准就是 加盖在成文日期上,上距正文l行之内,也就是不到l行的空白。这样要求是为了防止变造 , 因为如果空白过大,就容易被人私自加入其他内容,即“变造” 。

本标准规定 加盖要端正、居个(即居成文日期之中)。此话说来简单,但执行起来却要认 对待,特别是手工加盖 ,稍一随意就可能不 合标准。 行政机关的 均带有国微,把国微盖歪了是极不严肃和极不负责的态度。即使是采用印刷技术加盖 ,制版时也要严肃认 ,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还提出了两种 加盖方式。一种称之为“下套”方式,适用于带有国徽、 下弧没有文字的 。掌握的标准是, 的图案(如国徽)和文字不压成文日期,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读者可对照现行 文件和本标准所附的样式来掌握。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显示 的庄严性,特别是完整地显示国徽;二是增加成文日期的清晰度,防止因图案或文字(特别是国徽)压在成文时间上而使其难以辨认。另一种称之为中套方式,适用于 下弧有文字的 (行政机关的部门 或专用 有许多是这种样式)。中套的要求是 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8.2.6.2 联合行文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 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 ;主力、机关 在前;两个 均压成文日期, 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 方式,以保征 排列整齐。两 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 时,为防止出现空白 ,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加盖 顺序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 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 在前,每排最多排3个 ,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 ,均居中排布; 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 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两个单位联合行文,本标准规定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 ,主办单位 在前,两个 均压成文日期,互不相交 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其余要求均同一个 。

三个单位联合行文,会出现至少有一个以上的 无法压在成文日期上,也就会出现至少有一个以上的 是空白 。现在印刷 大量采用现代印刷设备,其套印 的方法就是将一个印在纸上的空白 作为印模直接制版。因此,如果 出现空白 ,就等于把单位印模送给了所有收文对象,极易给 提供可乘之机。为了防止出现空白 ,本标准做了这样的规定:所有的行文单位都要署单位名称,将 加盖在单位名称上,这样便不会出现空白的 。 每排最多排3个,这样要求是防止 边缘超出版心。在具体排布 时应使主办机关的 在前,协办机关的 按照发文机关标识的顺序依次排布。当最后一排剩下一个 或两个 时,应居中排布。成文时间标识在最后一排 之下空l行位置,右空2个字。同样应保证 间既不相切也不相交,每排 中心线对齐。

本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排列还规定只能采用一种加盖方式,即不管个别 适合哪种加盖方式,而统一采取一种,要下套均下套,要中套均中套, 以保证 排列整齐、美观。

8.2.6.3 特殊情况说明

当 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 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 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现行 常出现一种“此页无正文”的格式,即当正文之后的空白容不下 位置时,需将 加盖在下一空白页上,于是在该空白页第l行顶格标识“此页无正文”,并用圆括号括起。这样做是考虑到了防止在空白页私加文字,但正文之后的空白则留了缺口。为了堵上这个缺口,本标准作了规定,即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以采取调整行距或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具体的调整方法是:当正文之后的空白只有一两行时,可以加宽行距,至少将一行文字移到下一页;如果正文之后的空白仅差一两行便可容下 位置时,可以缩小行距或缩小一两行字距,挤出能容下 的空间。这样,使 与正文务必同处一页,不留任何空白,堵上私加 也就是变造 的漏洞。本标准明确规定,出现上述情况时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因此本标准实施后,各单位要注意改掉标注“此页无正文”的习惯。

8.2.7 附注

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l行。

附注一般是对 的发放范围、使用时需注意的事项加以说明,如“此件发至县团级”、 “此件可见报”等,不是对 的内容作出解释或注释。对 的注释或解释一般在 正文中采取句内括号或句外括号的方式解决,这一点在使用附注时要加以注意。

附注应用圆括号括入,左空2字标识在成文时间的下一行。

8.3 版记

8.3.1 主题词

“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主题词是用于揭示 内容,便于 检索查询的规范化词。标注主题词是文书部门和档案部门相互衔接的一项工作。 主题词通常由 制发机关的 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和发布。如 行政机关 主题词是由 编制的《 主题词表》规定。

本标准规定主题词居左顶格标识,“主题词”三字用黑体,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这里要注意“主题词”三字与词目所用的字体不同, 同时要注意词目之间不要加顿号,而是空l字。

8.3.2 抄送机关

如有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l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5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本标准规定抄送机关标识于主题词之下,要注意三点,一是抄送机关居左空l字,这与主题词顶格标识不同。二是抄送机关回行时与上一行的抄送机关对齐,这与标题之下的主送机关回行时仍顶格不同。三是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最后要标注句号,这是为了防止在抄送机关之后私自加入其他的抄送机关,同样有防止变造 之意。

如果在抄送机关之上、主题词之下需标识主送机关,前面所讲的主送机关过多而使 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或使用“会议纪要”文种时会发生这种情况。本标准特别说明,标识方法与抄送机关的标识方 同,即也要注意上面提到的三点。

8.3.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l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 付印的日期为准,用 数码标识。

印发机关不是指 的发文机关,发文机关已有明显的“红头”标识或在 标题中显示。这里的印发机关是指 的印制主管部门,一般应是各机关的 (室,)或文 门。有的发文机关没有专门的 (室)或文 门,也可标识发文机关。

标识印发日期是为了准确反映 的生成时效。一般来说, 在 签发之后,也就是生效时间之后,往往需要经过打字、校对、复核等环节。本标准说明?了印发日期以 付印的时间为准,是为了界定生效时间与印发时间的区别。通过了解生效时间与印发时间的时间差,既可以使发文机关掌握制发 的效率,也可以使收文机关掌握 的传递时间,均有利于 的 。

本标准规定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时间右空l字,并且只能占一行位置。因此,印发机关如果字数太多,可以自行简化;本标准规定印发日期用 数码标识,也有尽量缩小位置的考虑,以保证一行位置能容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8.3.4 版记中的反线

版记个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

本标准规定版记中各要素之间加一条反线隔开,一是为显示各要素之间的区别,二是如此设计显得美观。要注意最后一个要素之下要有一条反线,具体标识方 参见标准中的图4。

8,3.5 版记的位置

版记应置于 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本标准规定版记置于最后一面(封四),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也就是说版记一定要放在 的最后即 的 最后一面(本标准规定 双面印刷)的最下面的位置。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 的完整性。因为 的开始部分很明显,即印有红头的首页,而结束部分就是本标准规定的版记。这样,红头与版记之间的所有部分都是 不可缺少的部分,由此可以准确认定 是否完整。确定版记的位置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以下情况:

(1) 主体之后的空白容不下版记的位置,需另起一页标识版记,此时版记要放在最后一面,即使前一面完全空白也没有关系。

(2) 的篇幅如果在一个折页(即有四面)以上,这时 的页数一般应是4的倍数,此时版记也一定要放在最后一面,而不管前面的空白有多少(一般不会超过3面)。

(3) 有附件。如果附件最后的空白能够容下版记,而该页又正是4的倍数,此时版记应置于该空白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果附件是被转发的文件,该文件后面也有版记,此时被转发文件的版记不能代替转发文件的版记,转发文件还应标识自己的版记。

紫光国微 前景如何?紫光国微上市日期上市时股价?股票行情紫光国微如何?

近来,科技板块表现良好,相关个股的上涨很多,市场上的投资者也开始有向科技板块投资的想法。今天我们就来仔细解剖科技板块中细分行业,特种集成电路行业的龙头公司——紫光国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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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公司角度来看

公司介绍:紫光国微是国内特种集成电路领头羊,主营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与销售,压电石英晶体元器件的 、生产与销售,LED蓝宝石衬底材料生产和销售。像SIM卡芯片、银行IC卡芯片、存储器、总线器件等都是这家公司的主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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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拥有创新技术以及众多的知识产权

公司已经了解了很多创新技术,同时单片及组件总线产品的设计、验证和测试 也已成功搭建,现场可编程技术与系统集成芯片被结合,现场可编程功能的高性能系统集成产品也被成功推出;通过多年的努力 实践之下,公司在集成电路的设计和产业化方面有许多经验,在智能安全芯片、特种集成电路等核心产品方面,人才和知识产权优势领先于业内,具有多项发明专利,让产品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有稳固的基础。

亮点二:突出的市场渠道与品牌优势

公司还积累了深厚的 ,与全球各大行业客户做到了紧密的合作,产品在全球市场都有卖。况且深入开展与智慧连接、智慧金融等领域厂商的战略协作,芯片生态系统越来越强大进步,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连续抬高。将来,公司会一直对市场需求紧密关注,把物联网、工业互联网、汽车电子以及数字货币等领域快速进展的机会抓住,发扬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把不一样的产品与服务提供,同时又做到了在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上积极开拓,在资本市场力量的帮助下,是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得以实现,在行业内不断地前进,并且做的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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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行业角度来看

科技板块当前是在是一条景气度十足的赛道,有很强的成长性。作为科技板块下的细分领域,特种集成电路在现代军事武器中是经常被看见的,美国的科技 、我国的 支持和国防信息化的需要牵引为我国特种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因为资质、技术、市场等都属于该行业的多重壁垒,竞争格局有一定的稳定性;下游非常需要智能芯片的提供,这也给 提供了充分的替代空间,行业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紫光国微子凭借其深厚的技术积累、齐全的产品线、广泛的市场布局,有望使市场优势地位在 化的大背景下愈发巩固,优先享受行业发展带来的红利。

综合各方面来看,我认为紫光国微现已属于特种集成电路行业中的大哥大,有希望在行业 的关头,趁着时代较好,迎来高速发展。不过文章也是会存在不少的滞后性,对紫光国微未来行情感兴趣的朋友,直接点击这个链接了解一下吧,会有专业的投顾去帮你诊股,看下紫光国微现在行情有没有到达一个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紫光国微还有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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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微说明

《 》

来源: 网站

《 》被认为是 的基本 ,它既确立了 的宗旨、原则和 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 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 、维护 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 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 》。《 》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 正式成立。1947年10月, 把10月24日定为“ 日”。

美国 市郊乔治镇的敦巴顿橡树园

《 》的制定和 的诞生是现代 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从酝酿建立 到签署《 》历时约4年之久。1941年6月,英美法等国的代表在伦敦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 合作的原则。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 》,促进了 反 统一战线的形成。1942年1月1日,中、美、英、苏等26国代表在 签订了《 家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 》,并 使用“ ”一词。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 ,以维护 和平与安全。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代表先后在 的敦巴顿橡树园 会议,提出了 的方案,并拟定出《 》的基本轮廓。1945年4月25日,50国代表开始在旧金山 “ 会议”,6月25日一致通过了《 》,并于次日 签字仪式。

1945年6月, 在美国旧金山成立,

中国代表团在《 》上签字。

《 》作为 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并且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运作机制。 规定, 的宗旨是“维护 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 间以尊重各国 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 合作”等。 还规定 及其会员国应遵循所有会员国 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 式解决其 争端、各会员国在它们的 关系中不得对其他 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

《 》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 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 基于所有会员国 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 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 法解决它们的 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对任何 采取防止或强制性行动时,各国不得对该国提供协助;在维护 和平与安全方面, 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除执行决议外,不得干涉任何 国内管辖的事项。

《 》规定 成员一律平等,相互尊重 、领土完整和 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 》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均对此有所规定。

《 》强调 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性,规定只有 有权采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且强调只有所有非军事手段被证明无效时才可诉诸武力。《 》第五、第六和第七章对上述原则有详细的表述。

规约是《 》的组成部分。

《 》全文如下:

序 言

我 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 ,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作者: 天生无能 2004-11-9 15:46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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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 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 进步及较 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 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 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力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 机构,以促成全球 经济及 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 ,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 ,互相校阅,均属妥 ,议定本 ,并设立 ,定名 。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之宗旨为:

一、维持 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 ;并以和 法且依正义及 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 和平之 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 间以尊重 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 合作,以解决 间属于经济、 、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 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 、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 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 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 系基于各会员国 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 意,履行其依本 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 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 法解决其 争端,俾免危及 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 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 宗旨不 之任何其他方法, 任何会员国或 之领土完整或 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 依本 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 对于任何 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 在维持 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 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 不得认为授权 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 国内管辖之 ,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 依本 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曾经参加金山 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1942年1月1日 宣言之 ,签订本 ,且依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 之创始会员国。

第四条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 ,接受本 所载之义务,经本 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 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 为 会员国,将由大会经 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第五条

会员国,业经 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 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 恢复之。

第六条

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 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 之建议,得将其由本 除名。

第三章 机关

第七条

一、兹设 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 、经济暨 理事会、 、 、及秘书处。

二、 得依本 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八条

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

第四章 大会

组 织

第 条

一、大会由 所有会员国 之。

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

作者: 天生无能 2004-11-9 15:46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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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职 权

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 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 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 会员国或 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

第十一条

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 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 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

二、大会得讨论 任何会员国或 或非 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 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 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 。

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 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 注意。

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

第十二条

一、当 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 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 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二、 经 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 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 和平及安全之任何 ,通知大会;于 停止处理该项 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 会员国。

第十三条

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

(子)以促进 上之 合作,并提倡 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

(丑)以促进经济、 、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 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 ,助成全体人类之 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 章及第十章中规定之。

第十四条

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 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 所载 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

第十五条

一、大会应收受并 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有 对于维持 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

二、大会应收受并 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

第十六条

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 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

第十七条

一、大会应审核本 之预算。

二、本 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

三、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机关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并应 该项专门机关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机关提出建议。

投 票

第十八条

一、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 和平及安全之建议, 非常任理事国之 ,经济暨 理事会理事国之 ,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 理事国之 ,对于新会员国加入 之准许,会员 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

第十 条

凡拖欠本 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程序

第二十条

大会每年应 常会,并于必要时, 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 经 或 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作者: 天生无能 2004-11-9 15:46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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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第二十一条

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大会应 每次会议之 。

第二十二条

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五章

组 织

第二十三条①

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通过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二十三条的修正案将 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

一、 以 十五会员国 之。 、法兰西、苏维埃 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 合众国应为 常任理事国。大会应 其他十会员国为 非常任理事国, 时首宜充分斟酌 各会员国于维持 和平与安全及本 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二、 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 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 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三、 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职 权

第二十四条

一、为保证 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 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 ,并同意 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二、 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 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 之特定权力,于本 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

三、 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 。

第二十五条

会员国同意依 之规定接受并履行 之决议。

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 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 之消耗于军备起见, 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 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

投 票

第二十七条①

①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修正后的第二十七条规定 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 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 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 五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一、 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 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 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 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 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程 序

第二十八条

一、 之 ,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 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 会所之代表。

二、 应 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 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

三、在本 会所以外, 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 会议。

第二十 条

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三十条

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 之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 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 理事国之 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国而非为 之理事国,或非 会员国之 ,如于 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 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 会员国之 参加。

作者: 天生无能 2004-11-9 15:46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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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第六章 争端之和平解决

第三十三条

一、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 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 法,求得解决。

二、 认为必要时,应促请各当事国以此项方法,解决其争端。

第三十四条

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 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 和平与安全之维持。

第三十五条

一、 任何会员国得将属于第三十四条所指之性质之任何争端或情势,提请 或大会注意。

二、非 会员国之 如为任何争端之当事国时,经预先声明就该争端而言接受本 所规定和平解决之义务后,得将该项争端,提请大会或 注意。

三、大会关于按照本条所提请注意事项之进行步骤,应遵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或相似之情势, 在任何阶段,得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

二、 对于当事国为解决争端业经采取之任何程序,理应予以考虑。

三、 按照本条作成建议时,同时理应注意凡具有 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 规约之规定提交 。

第三十七条

一、属于第三十三条所指之性质之争端,当事国如未能依该条所示方法解决时,应将该项争端提交 。

二、 如认为该项争端之继续存在,在事实上足以危及 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决定是否当依第三十六条采取行动或建议其所认为适当之解决条件。

第三十八条

如经所有争端当事国之请求,得向各当事国作成建议,以求争端之和平解决,但以不妨碍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为限。

第七章 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 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第三十 条

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 、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 和平及安全。

第四十条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 在依第三十 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 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 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

第四十一条

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 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 、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四十二条

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 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 会员国之空海陆军 、 、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四十三条

一、 各会员国为求对于维持 和平及安全有所贡献起见,担任于 发令时,并依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 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 、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

二、此项特别协定应规定 之数目及种类,其准备程度及一般驻扎地点,以及所供便利及协助之性质。

三、此项特别协定应以 之主动,尽速议订。此项协定应由 与会员国或由 与若干会员国之集团缔结之,并由签字国各依其 程序批准之。

第四十四条

决定使用武力时,于要求非 会员国依第四十三条供给 以履行其义务之前,如经该会员国请求,应请其派遣代表,参加 关于使用其军事部队之决议。

作者: 天生无能 2004-11-9 15:46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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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第四十五条

为使 能采取紧急军事办法起见,会员国应将其本国空军部队为 共同执行行动随时供给调遣。此项部队之实力与准备之程度,及其共同行动之计划,应由 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在第四十三条所指之特别协定范围内决定之。

第四十六条

武力使用之计划应由 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决定之。

第四十七条

一、兹设立军事参谋团,以便对于 维持 和平及安全之军事需要问题,对于受该会所支配 之使用及统率问题,对于军备之管制及可能之军缩问题,向该会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

二、军事参谋团应由 各常任理事国之参谋总长或其代表 之。 任何会员国在该团未有常任代表者,如于该团责任之履行在效率上必需该国参加其工作时,应由该团邀请参加。

三、军事参谋团在 权力之下,对于受该会所支配之任何 ,负战略上之指挥责任;关于该项 之统率问题,应待以后处理。

四、军事参谋团,经 之授权,并与区域内有关机关商议后,得设立区域分团。

第四十八条

一、执行 为维持 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 全体会员国或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一依 之决定。

二、此项决议应由 会员国以其直接行动、及经其加入为会员之有关 机关之行动履行之。

第四十 条

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 所决定之办法。

第五十条

对于任何 采取防止或执行办法时,其他 ,不论其是否为 会员国,遇有因此项办法之执行而引起之特殊经济问题者,应有权与 会商解决此项问题。

第五十一条

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 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 和平及安全以前,本 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 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 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 和平及安全。

第八章 区域办法

第五十二条

一、本 不得认为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用以应付关于维持 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 者;但以此项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与 之宗旨及原则 合者为限。

二、缔结此项办法或设立此项机关之 会员国,将地方争端提交 以前,应依该项区域办法,或由该项区域机关,力求和平解决。

三、 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不论其系由关系国主动,或由 提交者,应鼓励其发展。

四、本条绝不妨碍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之适用。

第五十三条

一、 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 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 再施其侵略 之步骤,截至本 经各关系 之请求,对于此等 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 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第五十四条

关于为维持 和平及安全起见,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所已采取或正在考虑之行动,不论何时应向 充分报告之。

第 章 经济及 合作

第五十五条

为造成 间以尊重 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 应促进: